中国专利突破“双百万件” 标准制定与信息披露问题成焦点
当中国还是现代经济游戏中的初级玩家时,没少吃了专利意识薄弱的亏,不过,交了多年学费后,专利在中国的地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标准制定与专利信息披露的矛盾也随之更加突显。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近日在“2016中国专利信息年会”上透露,中国已积累丰富的知识产权资源,尤其在专利领域,实现了“两个一百万件”的重要突破。
海量的专利与社会公益之间如何平衡成为相关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作为年会的首席赞助商,超凡股份借承办“2016中国专利信息年会”分论坛之机,设立以“国家标准制定中的专利信息披露”为主题的研讨会,邀请国家知识产权、标准委、反垄断局及业界代表进行交流。
超凡研究院院长姜丹明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标准与专利信息披露的关系是专利、标准、反垄断三界都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披露了新的规范性文件,但对其操作仍在观察中,对这一问题的交流有益于行业的发展。
标准必要专利权引关注
9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2016中国专利信息年会”上表示,中国在专利领域实现“两个一百万件”突破。
突破之一是发明专利年申请量一百万件,中国已连续五年在专利年申请量上居世界首位,另一个突破则是指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一百万件,而达到这一成就,使得中国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世界上第三个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百万件的国家。
专利数量暴涨,专利人权利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问题更加突出,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问题也随之在业内更受重视,而这也或许是解决问题的契机。
超凡股份承办的“2016中国专利信息年会”分论坛正是围绕“国家标准制定中的专利信息披露”进行研讨,与会嘉宾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处长张永华、国家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理论与战略研究所所长王益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副处长吴东美、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史少华、华为高级副总裁宋柳平、美国高通公司高级总监RobertGiles.
在张永华看来,专利权的“独占”性质可防止“免费搭便车”,激励创新,而技术标准则是要求使用者共同使用和遵守的规则,以帮助实现最佳秩序。
由此,标准如何制定成为问题的关键。来自国家标准委的王益谊在会上为对标准化下了一个定义,“标准化是一种活动,但是活动是由人主观参与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活动”。
显然,调和各方利益诉求不是一个轻松的工作。标准必要专利权的保护边界“敏感”,若保护不周将影响专利权人参与标准制定的积极性,而若保护过度则将影响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的效率,进而影响公众利益。
王益谊介绍道,其所在的国家标准委标准化研究所进行了十几年的研究,最后才在2014年通过国家标准20001.1来推出标准化概念。不过,几年过去,现今的标准化背景较以前又有了不小的差别,国家标准委正对目前专利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推动标准化法的修订。
专利信息披露仍待协商
研讨会上,各方从不同角度出发进行了充分地交流,在“专利信息披露”这一业内经典议题上,政策制定者与信息披露主体有着不尽相同的看法。
吴东美与史少华分别介绍了不同的国际标准组织的专利信息披露义务。吴东美认为,专利信息披露有助于选择最佳技术方案,有助于标准的制定、推广和使用,并促进产品竞争。
史少华则指出,目前的披露制度模糊导致专利信息披露不完善,标准化组织成员出于自身利益的担忧不配合披露也是问题,过度披露也使得标准中夹杂着许多无关信息。史少华经过对比国际经验认为,或许可通过强制事前披露、披露更多许可信息及其他相关方介入来推动政策的进步。
作为专利信息披露的主体,企业对披露问题的理解带了更多实践的色彩。美国高通公司便是一个国际标本,其每年大概90亿美金以上的收入来源为国际标准中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收入,而这背后是八个小组每周两次会议、对接超过160个标准制定组织、从近百万专利中进行筛选的结果,美国高通公司为此所付出了极高的成本。
“造成标准必要专利披露这么困难的原因,其实在我的理解,主要是两个必然的动态的时间线”,RobertGiles向与会者“倒苦水”,而造成他苦恼的“时间线”之一是标准文本锁定的时间线不固定,其二是专利审查过程里权利要求的不固定。
宋柳平阐述了个人的理解,并向与会者举例三星与苹果在日本的诉讼、Sisvel与海尔在德国的诉讼,认为披露与否、披露多少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刀切”并不合适。
有共识,有争议,专利行业信息更新较快,并且各国专利制度大相径庭,在“锱铢必较”的知识产权领域,理论与实践更好地结合,一直是各方追求的目标,而超凡研究院主办的研讨会恰好使各方拥有了交流的契机。
据超凡研究院院长姜丹明介绍,超凡股份扎根知识产权服务业十四年,尤其注重促进前沿理论与实践的对接。日前,该院分别联合同济大学、广东工业大学申报的两个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已经成功获批。项目的研究成果将提交相关决策部门参考。